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教育学会“十三五”科研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使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宏观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管理机构。课题管理工作由广东教育学会负责。学会秘书处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四条 课题指南的制定。参照《中国教育学会“十三五”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广东教育学会“十三五”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五条 课题确定原则。申报与审批立项课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体现教育改革与发展方向;(二)密切结合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三)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以体现课题研究的群众性。
第六条 申报。广东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及个人会员、广大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校长、教师)的立项申请。各地根据《指南》要求,经过论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申报选题,填写《广东教育学会“十三五”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
我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市学会可申报三至五项课题。如课题具有突出特点、特殊意义或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研究力量允许多项申报。
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我会申报课题,原则上每个人主持项目不超过一项。
课题组成员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按要求填写《广东教育学会“十三五”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一式三份;
2、《课题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推荐)单位,由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
3、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同时申请广东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七条 审批和立项。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报课题进行评议、审定,凡收到《广东教育学会“十三五”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立项通知》的课题,缴纳课题管理费300元,待手续完备后,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课题的实施。申报课题一经立项,需认真组织实施,包括成立课题组、落实经费、制定阶段计划等,并需按年度向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简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依托)单位同意,各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审核通过,报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或管理单位;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3.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第十条 结题和鉴定。凡立项的课题,结题时都需对课题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写出结题报告(或实验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实验情况,研究、实验成果等。课题成果包括在实验、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的属于成果性的论文、专著、典型经验,以及实验、研究在教育教学实际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对课题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广东教育学会或委托各专业委员会、各市教育学会负责组织。邀请的专家,以5-7名为宜并设一名组长。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如课题是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教育学会直接承担的,邀请参加鉴定的专家需征得广东教育学会同意。重点课题鉴定专家由广东教育学会指派,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鉴定方式可以召开鉴定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最后形成的鉴定意见,需由专家签字。课题主要成果如非涉密,需在广东教育学会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结题。
第十一条 课题鉴定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组向分管分支机构或广东教育学会提出结题申请;
2.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课题组接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组织评审会,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寄送到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
(二)通讯结题
1.课题组向分管分支机构或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结题申请;
2.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收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将结题报告等相关文件寄送到鉴定专家手中,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签署鉴定意见后,送广东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奖励与推广。“十三五”结束后,广东教育学会将对各专业委员会、各市教育学会以及个人会员报送的结题报告(实验报告)进行评选,将评出一批优秀科研成果加以表彰和奖励。其中,择优推荐给有关报刊发表。
第十三条 经费。课题研究经费由申报立项单位自筹。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咨询单位为广东教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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